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山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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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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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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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1115011202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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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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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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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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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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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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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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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街镇(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金山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金山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防止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办法,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情况,需按规定时间将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及应对措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主动、诚信、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一)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用人单位出现集体停工、堵门、堵路、登高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公共秩序的;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满2个月的;
(四)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工伤、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
(五)用人单位发生转制、合并、分立、停产、歇业或搬迁的;
(六)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依法裁减人员的;
(七)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以及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出现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出现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告。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生产经营情况、职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应对措施等。
第八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妥善处置,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应对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监测预警、跟踪指导、信息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方案,妥善化解,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用人单位应报未报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依法实施约谈告诫;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属于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保守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