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询
关于《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区科委研究起草了《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地址:kxpjk@jinsha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在线留言
可直接点击本公告下方的“我要发表意见”版块,根据留言规则进行留言反馈。
二、征询意见时间
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中“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是指面向全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而获得区科普专项经费资助或立项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使用原则
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资助、重视管理、追绩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部门
年度区级科普专项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区科委是科普特色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五条 科普特色项目类别
(一)科普阵地类。支持区级及以上科普场馆提升改造,包括科普基地功能提升、社区(村)科普设施建设等。
(二)科普活动类。支持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科普活动。
(三)科普作品类。支持科普图书、科普表演、科学实验、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科普作品创作。
(四)重点科普项目。支持有利于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完善科普公共服务的重点科普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为本区提供科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
(二)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
联合申报,其中联合申报的需明确一家牵头单位;
(三)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自记录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区科委公开发布当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拟资助的重点方向;
(二)各街镇(高新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经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区科委受理项目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对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视同不合格。
第九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
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后,将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后,区科委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资助比例和支持方式
科普阵地类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科普活动类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科普作品类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资助,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重点科普类项目可以不受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限制,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资助方式包括分阶段拨付资助和后补贴拨付资助两种。分阶段拨付资助项目按照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进行。科普阵地类、科普活动类、科普作品类项目立项后拨付50%的资助资金,项目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重点科普项目为后补贴拨付资助项目,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所有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科普活动相关费用。包括科普培训、讲座、展览等活动,以及与活动直接相关的场地、搭建、运输、劳务等费用。
(二)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相关费用。制作、购买或租用科普活动相关的宣传设备、展教具、图书和影像资料、多媒体演示播放器材、专用设备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中,设备器材类科普用品严格控制购置、鼓励共享租赁。
(三)科普资源相关费用。包括影视编创制作费、科普信息化建设费等。其中,影视编创制作费是指科普电影、电视(广播)节目、微视频、动漫、表演等编创与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制作与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科普信息化建设费是指传播内容制作、应用推广、传播渠道整合和劳务等费用。
(四)其它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区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科普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日常检查或中期抽查。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形成著作或软件等成果应在显著的位置标明“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区科委有无偿优先使用的权利。
科普特色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先申报报批手续,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需延期,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查核准,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无法组织项目实施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撤销申请,并在规定时间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区科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投资(指科普特色项目申请书或管理合同核定的投资额)完成90%(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全额核拨专项资金尾款;项目投资完成70%(含)—90%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必须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70%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尾款不予支付并依法追回所有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其相应资金,在后续三年内取消对其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正当理由经费不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金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区科委研究起草了《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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