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询
关于《金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正牵头开展《金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为使修订工作更加符合金山实际、顺应金山百姓期待,现将《金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金山区龙山路758号,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建设发展中心,邮编200540。
电子邮件地址:zhuzhaizhongxing@126.com 联系电话:021-57972029
在线留言:可直接点击本公告下方的“我要发表意见”版块,根据留言规则进行留言反馈。
2.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4日。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金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对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房票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由各街镇(高新区)(以下简称“房票核发单位”)出具给被补偿人,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和使用条件,专供被补偿人在指定范围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房票核发单位负责印制。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提供的一种安置方式。被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房票核发单位核定房票基本额度,并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补偿人,被补偿人通过房票自行购置本区内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一手安置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安置方式。
(三)房票基本额度
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票基本额度,是指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的房票基本额度,是指根据核定可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乘以房票安置单价计算的价值。房票安置单价按照区房屋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安置基地或安置基地周边存量征收安置住房市场评估均价,减去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征收安置房供应均价计算,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房票可购房源
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区房屋管理部门通过意愿征集、综合评估、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纳入“房源超市”;一手安置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回购主体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评估及合理价格优惠,纳入“房源超市”。
被补偿人还可购买本区内满足合法上市交易条件的存量住房(二手房)。
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及一手安置房楼盘、销售价格、房源户型等基本信息应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相关楼盘信息。
四、房票的管理
(一)实名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补偿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房票核发
被补偿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方式、房票基本额度、房票奖励标准及房票生效条件等内容。房票核发单位以户为单位,在协议签订完成且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后,向被补偿人核发房票。
(三)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限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被补偿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
(四)房票支付、结算
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
由房票核发单位先行将房票基本额度金额支付给被补偿人。被补偿人购买本区内房源的,自行支付购房金额。
2.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
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及一手安置房的,应当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及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购房资金拨付。房票核发单位对提交凭证予以审核,会同被补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回购主体共同核定购房金额,并自审核确认之日起2个月内,将对应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回购主体指定账户。
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需自行支付购房金额,完成交易后,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等有效凭证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购房资金结算。房票核发单位对提交凭证予以审核,会同被补偿人对购房金额进行确认,并自审核确认之日起2个月内,将购房款拨付至被补偿人账户。
(五)房票奖励
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且满足房票兑换条件的,按被征收居住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购买本区“房源超市”内一手安置房或从市场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且满足房票兑换条件的,按被征收居住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且满足房票兑换条件的,按核定可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购买本区“房源超市”内一手安置房或从市场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且满足房票兑换条件的,按核定可享受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
(六)房票兑换
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
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时,至少使用至80%(含)以上的房票基本额度后,方可兑换房票奖励;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一手安置房及存量住房(二手房)时,至少使用至50%(含)以上的房票基本额度后,方可兑换房票奖励。
被补偿人需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凭证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房票奖励兑换。被补偿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2.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兑换房票基本额度。2个月期满,被补偿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或逾期未使用房票的,可以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兑换房票基本额度,但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时,至少使用至80%(含)以上的房票基本额度后,方可兑换房票剩余基本额度及房票奖励;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区纳入“房源超市”的一手安置房及存量住房(二手房)时,至少使用至50%(含)以上的房票基本额度后,方可兑换房票剩余基本额度及房票奖励。
3.兑换期限
房票核发单位应当自收到被补偿人兑换申请并完成相关材料审核后,2个月内完成兑换,并收回房票。
(七)房票继承、挂失
被补偿人身故的,其合法继承人凭公证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调解文书等法定有效继承证明凭证,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权属变更,房票原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被补偿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不慎遗失的,须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挂失补办。因房票遗失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票核发单位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房票核发单位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
(九)税收政策
税收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核发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屋所有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
(二)本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本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及协议置换项目,按原规定(方案)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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