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询
关于《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口〔2023〕2号)《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起草了《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一)信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99号,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邮编:200540(请在信封醒目位置标注“《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二)在线留言
市民可直接点击本公告下方的“我要发表意见”板块,根据留言规则进行留言反馈。
二、征询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24日。
金山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口〔2023〕2号)《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山区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发〔202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医疗帮扶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
(一)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
(二)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二、医疗帮扶项目及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现金支付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已享受政府部门补助的除外)。
(二)购买“沪惠保”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购买“沪惠保”,切实减轻其自费医疗负担。
(三)医疗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自负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当年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自负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费用可再给予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三、医疗帮扶方式
“居民医保”缴费补贴和医疗费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方式办理,由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于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申请办理相关补贴;各街镇(高新区)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补助资金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发放到位。“沪惠保”按照集中投保方式统一办理。
四、资金来源
帮扶对象“居民医保”保费补贴、“沪惠保”购买补贴和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五、职责分工
各街镇(高新区)负责医疗帮扶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保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
六、其他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本人应当注销计生特扶资格的或本人户籍迁出本区的,取消其在本区享受计生特扶对象医疗帮扶资格。
申请补贴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骗领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并取消其医疗帮扶资格。若在其他部门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逾期未申请,视作主动放弃。
有关医疗帮扶补贴申请、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将另行下发操作细则。
七、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尽事宜由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精神,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口〔2023〕2号)《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24日公示期间,我委未收到市民来信或在线留言等意见或建议。
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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