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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9 |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1279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金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金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金山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54号令)和《金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金信联办〔2018〕1号)的要求,全面推进金山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落实,规范多部门联合奖惩执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依本细则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责任明确、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保护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在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金山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

除此之外,已在全国实现联合奖惩的失信主体,在金山区办理或从事相关业务时,各有关主管部门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作为联合奖惩对象。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金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作为全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汇总、发布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维护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子系统”);宣传、解读联合奖惩政策文件;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联合奖惩工作考核;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联合奖惩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发起部门负责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的编制报送、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和联合奖惩措施的发起,响应部门负责联合奖惩措施的执行与反馈,响应部门由发起部门参照其主管领域合法有效的国家级、市级红黑名单制度以及各级联合奖惩备忘录进行确定。发起部门和响应部门应及时将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的信息报送至区信用办,并确保及时更新。

第五条  措施清单

联合奖惩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应明确发起部门、响应部门、措施类别、措施内容、措施手段、奖惩对象与政策依据。若因特殊事由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变更的,由清单报送部门向区信用办申请变更,并同时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区信用办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应同时对外进行公示。

第六条  操作平台

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是联合奖惩工作的线上操作平台,其以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为依据,具备数据归集、智能比对与精准推送等功能,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各有关单位业务操作系统进行对接,为各有关单位在业务办理环节中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查询、信用预警和联合奖惩发起、响应与反馈等操作。

第二章  联合奖惩操作流程

第七条  清单编制

发起部门可依据与响应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联合印发的区级配套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各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梳理形成若干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特定主体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报送至区信用办。区信用办汇总形成“金山区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外公示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奖惩发起

发起部门依据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将履职过程中依法依规认定的信用信息共享至联合奖惩子系统,由联合奖惩子系统即时推送至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指定的响应部门,每推送一次即视为联合奖惩发起一次。

第九条  奖惩响应

响应部门在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其他监管环节中,对发起部门通过联合奖惩子系统推送的联合奖惩发起信息,应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联合奖惩对象的信用报告,综合评估信用状况,根据其守信或失信程度来决定采取的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条  奖惩反馈

响应部门原则上应自收到联合奖惩发起信息后,在联合奖惩子系统进行即时反馈。反馈信息包含是否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和采取何种联合奖惩措施,反馈信息一经生成,即时推送至区信用办和联合奖惩发起部门。

第三章  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

联合惩戒对象对所受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响应部门提出异议,响应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惩戒对象做出书面答复。联合惩戒对象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联合奖惩措施在异议期间暂不执行。

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可以向发起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发起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监督信用修复过程、审核信用修复结果,并及时将信用修复达标的联合惩戒对象移出联合惩戒名单。但是,原失信信息仍应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保留至管理期限届满。

第十三条  主体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应对其所报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对由于发起部门主观过错导致信息提供不实,并对联合惩戒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部门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错误信息、恢复名誉、恢复荣誉、消除不良影响等。影响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联合奖惩发起后,作为依据的信用信息因无法预见的合法客观事由产生变化的,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奖惩对象移出联合奖惩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区信用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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