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9 |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435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食品销售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食品销售经营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依据检查结果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区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分级、
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与员工培训,提高销售经营的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 (量化等级划分)
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是指本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做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第六条 (评定标准)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依照《上海市流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所列的检查内容、项目和规程,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流通食品格式化现场检查笔
录”(详见附件1、2、3)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督查复查。
(一)日常检查,指根据覆盖率与检查频次的要求开展的例行检查,应按照“流通食品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进行全项目检查。
(二)专项检查,指按照专项任务、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的具体要求就针对性检查项目开展的检查,检查时应该为涵盖重点检查项目基础上,再覆盖专项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督查复查,指根据上级督查、项目创建、追踪整改的具体要求开展的检查,应涵盖但不局限于“流通食品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
第八条 (等级评定规则)
本区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流通食品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后,按以下规则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动态等级 | 重点项目不符合(项) |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
良好(笑脸) | 0 | ≤5 |
一般(平脸) | 0 | 5-12 |
1 | 0-5 | |
较差(哭脸) | 0 | ≥13 |
1 | ≥5 | |
≥2 | 任意项 |
对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发证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九条 (等级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食品销售经营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张贴于公示牌上。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流通食品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食品流通移动监管系统”,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第十条 (等级公示的管理)
“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销售经营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至下次监督检查,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量化分级结果应用)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动态等级、年度综合检查情况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实施之日起2年止。
附件: 1.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食品销售者)
2.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市场开办者)
3.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食品储存和运输服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