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1 | 信息来源:上海金山 | 阅读次数:17480
一、关于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管理
本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既要守住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突破,又要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的需求,需要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依靠减量化和低效盘活产生的建设用地流量有效保障产业发展,应对不同的项目的土地指标实行分类精细化管理。针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由市统筹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区级产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均与减量化工作挂钩。
新增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与批而未供土地数量相挂钩,优先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保持合理供地率。对三年后供地率水平仍未达到全区平均供地率的园区,暂停使用新增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项目确需使用新增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的,由各镇(工业区)上报区政府决策是否同意使用新增产业项目用地指标。
二、关于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估
主要对全区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领域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评估,其中,用地企业土地摘牌满3年纳入评估范围,满5年开始实施政策;厂房租赁企业租期满1年纳入评估范围,满3年开始实施政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按照亩均税收、亩均产值、万元产值能耗、万元产值COD排放量、万元产值VOCs排放量、人均产值等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按照亩均税收指标;评估按百分制进行,总分100分。各项指标按前三年平均值计算(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值计算)并根据加分、扣分标准最终定级。
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估得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评为A、B、C、D四类。A类是全区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区排名前3%(含)的规下企业。B类是综合评估得分位列全区排名前30%—70%(含)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区排名前3%—40%(含)的规下企业。C类是综合评估得分位列全区排名70%—95%(含)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区排名40%—90%(含)的规下企业。D类是综合评估得分位列全区排名最后5%以内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区排名最后10%以内的规下企业。
三、关于按绩效差别化分类管理
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施策。A类列入优先发展类。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给予优先服务、优先资源要素保障、优先政策支持等;B类列入鼓励提升类。鼓励企业提升能级,引导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升级、资源利用升级等。C类列入调整转型类。引导督促企业进行调整转型,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限制落后产能扩张。D类列入监管整治类。加强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为重点的监管整治,引导企业开展产业结构调整。
四、关于实行保障性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结合不同类型工业用地的产业特点,创新了土地供应方式,对具有明确产业类型、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也就是通常讲的“定向挂牌”出让;对于为相关企业提供租赁厂房、研发、总部管理用房的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针对园区平台取得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的,政府在供应方式上给与支持,允许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同时,鼓励企业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使用产业用地,由企业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产业运营,投产或达产验收后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款按出租时的约定价格、并扣除租赁期的租赁费用。
五、关于简化产业用地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程序
一是支持具备规划编制与建设审批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结合项目落地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在园区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对地块拆分合并、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退界线,未出让工业用地(含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的适当调整等,采取规划执行程序实施,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对于已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调整和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调整,在体现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的同时,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允许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规划执行程序实施。
六、关于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以外的工业用地实施改扩建
针对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工业地块,未划入战略预留区的,经区产业、规划土地部门牵头开展综合评估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保留;划入战略预留区的,经市产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环保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标准联合认定的现状优质项目,可以根据规划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
针对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工业地块,各区、各镇应按照优质项目标准梳理甄别后,按照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的要求,纳入镇总体规划或单元规划中予以保留;个别未纳入镇总体规划或单元规划、确需保留的工业地块应经市产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环保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优质项目标准联合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各区在确保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空间布局,通过专项规划明确予以保留,可按照规划进行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