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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相关政策解读】关于《金山区食品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8 | 信息来源:上海金山 | 阅读次数:4734

一、起草背景

  为强化对食品经营风险管控,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规范食品经营单位监管频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等,按照食品经营单位的业态和规模,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通过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征求意见,根据我区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督实际情况起草。

  三、主要内容

  (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经营单位的业态和规模,将其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度风险和一般风险四个级别,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其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综合级别和等次确定监管对象风险类别,实施不同力度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食品经营单位的业态、规模,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高度风险(D级)、较高风险(C级)、中度风险(B级)和一般风险(A级)四个级别。

  (三)根据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分别对应“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

  (四)综合级别和等次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经营者监管频次定为六类,分别是:1次/年;1次/半年;1次/4月;1次/3月;1次/2月;1次/月。

  (五)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食品经营单位对应的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动态调整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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