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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金信联办〔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10-08 |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416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诚信金山”。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收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以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聚焦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在重点行业开展联合惩戒,细化工作职责,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信用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4.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

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信用分类应用与管理制度,依托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发布专栏,由各部门及时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在专栏中,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宣传行业守信代表,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证照申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限制措施;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资格。

(二)鼓励引导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在招聘、合作、交易等过程中采用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与守信者交易,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或限制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三)推动完善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依托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依法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危险品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和分析预警,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使用。

(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机制

完善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层面的对接。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探索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采用大数据技术,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基础。

(二)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三)落实“双公示”机制

推动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健全司法机关对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撤销机制。

(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加强行业领域制度建设

结合金山区区情与实际工作需求,逐步在安全生产、环保、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财政扶持资金及其他领域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三)加强工作评估与考核

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的跟踪、统计、评估机制和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的信用宣传,定期深入区内各政府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诚信专题讲座,在全社会树立“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理念。


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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