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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金山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428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金府规发〔2019〕2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做好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区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其中,“中小锅炉”是指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直燃机。


  “提标改造”是指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更换、改造燃烧器或更换整体锅炉;燃油中小锅炉更替为燃气锅炉或电加热方式;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末端治理技术等方式实现排放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的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包括本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


  (二)支持对象为实施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


  (三)同一单位须在完成同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四)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排放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五)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运营管理: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环保部门相关监控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单个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见附件2);


  2.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材料;


  4.锅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


  6.经国家核准的检验机构提供的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锅炉调试报告、施工前书面告知表、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并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可(非特种设备锅炉不需提供);


  7.经环保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并经区环保部门认可;


  8.对于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项目,20蒸吨及以上锅炉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并提供排放监测报告,20蒸吨以下锅炉提供尾气排放监测报告或由锅炉使用单位和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双方签字的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9.确保锅炉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10.清洁能源供应合同(非“油改电”、“油改气”项目不需提供);


  11.统一社会诚信代码。


  (二)各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提交本辖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请(以书面文件形式),列明项目实施总体情况,项目改造申请总资金及资金使用汇总表(见附件1)。


  (三)各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的支持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包括配套资金的安排和承诺,上一批次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情况。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排放及能效检测后,向所在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二)镇级预审。锅炉使用单位完成锅炉提标改造、投运并通过排放检测后,向所在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资料,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并汇总后向区经委提出资金申请,同时提交镇级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区级初审。区经委负责汇总经预审后报送的锅炉使用单位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验收。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改造项目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改造项目的能效、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出具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联合区经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


  (四)市级审定。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复核情况进行审定。


  (五)资金拨付。根据市级审定结果,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


  四、申报时间


  请各镇(工业区)、工业总公司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资金支持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区经委。


  五、重要申明


  (一)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核制,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获得专项支持资金资格。为顺利获得支持资金,请各单位关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近5年内(含申报年度)的信用信息记录。


  (二)此次锅炉提标改造(低氮燃烧)工作,区相关部门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区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区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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