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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津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81040998T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0116环罚〔2026〕17号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金山区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超标数据认定报告》(2026-废气企业-001号),该报告显示上海津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测点名称为713#津力药业DA001VOC处理设施出口,于2026年1月7日00:00、01:00的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分别为103.48、113.02mg/m³。经调查,该单位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月工路108号8幢主要从事原料药制造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上述测点对应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DA001排放口编号,上述数值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DA001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60mg/m³,该单位于2026年1月7日00:00、01:00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1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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