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南瓯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734088283A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6环罚〔2026〕15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你单位2号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2)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并于2025年9月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E25-J21878),监测结果中,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12000(无量纲)。经调查,你单位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顺路19号主要从事再生改性塑料生产,挤出/拉丝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配套碱液喷淋+活性碳吸附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上述检测报告中2号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2)废气排放口对应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编号DAOO2,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DAOO2排放口臭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00(无量纲),你单位于2025年7月1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内容: | 罚款35.2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5 |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