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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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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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9309000-201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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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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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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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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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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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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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镇、金山工业区,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8号)及《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生活费: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36元。
二、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水平,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
(一)女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三)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四)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本办法所述年龄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点计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