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本区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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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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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9111000-201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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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类|社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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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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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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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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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规〔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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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镇、金山工业区:
为切实保障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口径,经研究,对我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作如下调整:
一、原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居民(不包括因土地征用等各种原因户口农转非的对象或自理口粮户对象),因历史原因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目前仍由各镇、金山工业区发放生活费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调整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支付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