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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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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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9111000-2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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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类|社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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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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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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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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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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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与保障联动,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精神,结合金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未实现就业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
二、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条件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职保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被征地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补贴标准
在市补贴基础上,区级给予其所缴社会保险费20%的配套补贴。
3.补贴期限
自补贴之月起至其职保缴费累计满180个月止,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被征地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在外区实现全日制非农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跨区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
在市补贴基础上,区级按市补贴标准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3.补贴期限
跨区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每人累计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已领取的跨区就业补贴月数)。
三、其他
1.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至2022年3月31日止。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