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金山区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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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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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9309000-201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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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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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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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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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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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规〔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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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区的实际,为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社会困难群体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现就金山区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档次为500元的非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参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补助55元/年, 区财政代个人缴费445元/年, 集体补助缴费500元/年。
三、操作流程
(一)人员确认
1.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供本区全部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名单;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增减变动人员名单。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将人员名单导入城乡居保系统。
3.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操作低保参保人员缴费核定,并将人员名单反馈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确认。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认定的低保参保人员均作为补贴对象。
(二)个人缴费及补贴方式
低保参保人员每年需先行缴纳55元。个人先行缴纳的费用,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汇入参保人员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区财政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为其代缴445元/年。
(三)集体补助缴费
区财政对低保参保人员给予每人500元/年作为集体补助缴费,集体缴费由区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四、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代缴的每人445元/年,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55元/年及集体补助缴费500元/年,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或已注销的,由区民政部门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在区民政部门代缴集体补助前,参保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或已注销的,不再享受集体缴费补助。此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