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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4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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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红: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就你举报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260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补正通知书》,但均被退回,退件上标注“拒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府复字〔2026〕第260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260号

张建红: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予以补正,补正事项如下:

  一、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监督权,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侵犯你合法权益或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请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文号),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确认该不予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公众号违法广告事项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需说明的是,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与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不能同时提出,如你不服被申请人就你举报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不立案答复告知,并希望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可将行政复议请求明确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日就本人举报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并责令重作。”请在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后,重新提交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