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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1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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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红: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你对上海常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收悉。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向你制发《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你提交的补正材料。因你未按照补正要求提供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25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决定书》,但均被退回,退件上标注“拒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府复字〔2026〕25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沪金府复字〔2026〕251号

  申请人:张建红,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住所山西省原平市同川镇沟里村114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案外人上海常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虚假宣传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告知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收悉。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补正要求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监督权,申请人若发现违法线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举报案件的处理是基于市场管理秩序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并非为维护申请人个人利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难以证明权益受到侵犯,更难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