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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3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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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圣磊: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的的编号为3101161722472391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3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均被退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府复字〔2026〕第3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附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308号

  申请人:单圣磊,男,汉族,1980年1月6日生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61722472391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驶黄牌货车右转弯停车成功避让行人后,被交警拦下处罚,告知停车不标准,其认为停车避让行人的意义就是避让行人,避让成功后就开走了。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具有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路口监控视频、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显示,2026年4月8日15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XXXXXX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亭卫公路山富西路路口,该路口设有“右转大型号牌货车停”的禁令标志,地面施划了“停”字的右转待停区域,申请人驾驶车辆径直驶过上述右转待停区域的停止线,实施右转,被正在前方巡逻的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后予以拦停。执勤民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大型号牌货运车右转弯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手机“点对点”连线另一名民警通报确认案情,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行政复议等权利后,现场作出上述《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信号包括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本案中,涉案路口设有“右转大型号牌货车停”的禁令标志,地面施划了停车让行线,明确了大型号牌货车右转进入路口前应完全停止,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要求。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视频资料,能够证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停车观察,径直右转,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大型号牌货运车右转弯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亦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大型车辆由于车身长、轴距大,右转弯时存在显著的‌驾驶人视野盲区‌,极易与右侧直行的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仅靠减速无法完全规避风险。设置大型车辆右转必停的通行规则是为了给予驾驶人足够的停车观察‌时间,同时让周边交通参与者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进行避让,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617224723919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