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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4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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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617223296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285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终止通知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终止通知书》,但均被退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止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终止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府复字〔2026〕第285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附件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285号

  申请人:李克,男,汉族,1994年5月20日生。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617223296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受理。2026年4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