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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30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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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你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提起10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分立案号为沪金府复字〔2026〕第719号、720号、721号、722号、723号、727号、729号、730号、731号、732号,经一并审查后,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719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上述申请合并作出受理审查决定。

  因你未向本机关提供有效的文书送达地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府复字〔2026〕第719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719号

张朋:

  你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就你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提起10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并分立案号为沪金府复字〔2026〕第719号、720号、721号、722号、723号、727号、729号、730号、731号、732号。因你提起举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所作答复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为同类事由,本机关对你提起的10件行政复议申请一并审查,并合并作出决定。

  经查,你分别于2026年5月31日、6月1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不同场所购买“嫩姜芽”“什锦菜”“黑木耳”“水磨年糕”等产品,购买后又于当日或次日分别向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举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告知你不予立案后,你又向本机关提起10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9件所涉事项为相关产品在未拆封的情况下存在异物等,1件为你称“巡查美团线上平台时发现”早孕检测试纸无备案信息等。另据不完全统计,你在全国范围内1年内提起投诉举报253件,其中投诉42件,举报211件,遍布上海、山东、浙江、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其中,仅2026年5月31日至6月19日,你在上海市金山区购买产品后发起举报45件。

  本机关认为,其一,你短期内集中、高频购买同类产品,且在认为相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该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极不符合正常的消费逻辑。其二,你的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等呈现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特点,且在提起的10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所留地址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上海市黄浦区,均无明确、有效的联系地址,极不符合正常的维权逻辑。其三,你反复以相同或类似理由提起举报,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其目的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综上,你本次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所保护的普通消费范畴,你提起行政复议亦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所作答复对你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你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