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1日
来源:区司法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
张祺云: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日就你对上海统一企业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13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821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补正通知书》,但均被退回,退件上标注“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通”“收件人拒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沪金府复字〔2026〕第821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821号
张祺云: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相关事项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补正下列事项:
一、请进一步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及你提供的材料,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如你不服该答复告知,可将行政复议请求明确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本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并责令重作”。请在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后,重新提交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