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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潘旺)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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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88号一号楼
联系电话:021-57313637
联系部门:案件处理科
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2026年08月27日
附表: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案件案号 |
稽查日期 |
业户名称 |
处罚事项 |
| 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
9265180023 |
4265150062 |
2026/01/12 |
潘旺 |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第一次被查处行为 |
相关附件:
潘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