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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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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娱峰: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6日就你对上海袖威贸易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沪金府复字〔2026〕第1270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补正通知书》,但均被退回,退件上标注“停机”“无法联系收件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补正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391号4号楼一楼)领取上述《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沪金府复字〔2026〕第1270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沪金府复字〔2026〕第1270号
廖娱峰: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8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予以补正,补正事项如下:
请进一步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订单号260608-202757926511587)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事项重新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你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你对上海袖威贸易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告知,如你不服上述答复告知,并希望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可将行政复议请求明确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本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告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请在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后,重新提交亲笔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