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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金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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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1日 来源: 上海金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决策的可行性、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调整、监督等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具体负责决策草案拟定、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及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下列区级重大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目录管理制度)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目录管理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组织编制区政府每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第九条(目录编制要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拟决策时间、是否听证、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等要素。

第十条(目录的拟订)

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及各单位工作实际进行申报。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应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申报。

申报事项应经申报单位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建议。

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事项进行审核后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事项,可直接纳入目录。

第十一条(目录的审议)

区政府办公室应将拟订的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审核,根据其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完善。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直接列入拟订目录。调整完善后的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后应当报区委同意。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编制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目录的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审议通过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上海金山”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目录的调整)

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经公布后,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并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第十四条(目录的实施)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五条(决策的启动)

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区长、副区长等区政府领导提出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提出建议的,由建议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的,由收到建议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相关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草案拟订)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

决策草案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持一致。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单位充分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理由依据及时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利益相关方列席)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可结合议题内容提出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有关会议的建议。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

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积极利用市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取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决策草案的报送)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意见建议和有关结论,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经本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形决策程序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长可以决定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四)可能影响决策顺利作出和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材料目录一并交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参与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并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均应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办公室每年至少选取2-3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决策事项,邀请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提交讨论)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其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区政府应根据《金山区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会议实施办法》(金府发〔2020〕6号)的要求,结合决策承办单位的建议,积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集体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区政府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完善的决定。

第三十条(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利用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接受访谈等方式开展多元化解读。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文本正式印发后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单独立卷保存归档,并在决策文本正式印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复本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归档材料目录;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及区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正式印发的决策文本和解读材料;

(八)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后评估等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整理归档并同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决策执行)

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高效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报告机制)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意见建议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第三十六条(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为决策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决策的调整、中止和终止)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的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责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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